发布时间:2020-05-02 11:46编辑:网站首页浏览(86)
主要负责人:余兵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华网财经讯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泰安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编制虚假材料;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被罚款15万元,主要负责人余兵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宋晓宁,男,身份证号码37030519870502XXXX,职务: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主要负责人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品课件、刘锋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福临门盛世A产品》2019年9-10月份业务台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2号等证据证明。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2019年12月6日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余兵
当事人:袁璇,女,身份证号码37108219960110XXXX,职务: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训练部新人训练岗
二、上述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
官网直达,经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误导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主要负责人:宋晓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华夏人寿威海中支罚款十五万元,合并处罚:罚款三十万元。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一、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威海银保监分局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主要负责人:宋晓宁
泰安银保监分局
当事人:刘锋,男,身份证号码37063219711212XXXX,
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650元。
威海银保监分局
一、编制虚假材料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号威海国际商务大厦五楼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宋晓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对袁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如下:
2019年12月1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缴款说明
身份证号:37090219690408XXXX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分别予以刘锋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合并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100号
2019年12月6日
综上,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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