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7 21:14编辑:网站首页浏览(99)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二:张彦杰
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100号
当事人三:刘波
中华网财经讯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泰安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编制虚假材料;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被罚款15万元,主要负责人余兵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三、对刘波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澳门金莎娱乐网站,附: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身份证号:510102********5313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身份证号:512901********0814
主要负责人:余兵
经查,2016年至2017年6月,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廖雪松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综拓业务部总经理、刘波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车行业务一部渠道总经理,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公司在2016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在2016 -2017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左令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处罚91万元。
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650元。
二、2016 -2017年,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左令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6楼
当事人:余兵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协议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2********7055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泰安银保监分局
附: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左令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2019年12月18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公司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一、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身份证号:37090219690408XXXX
当事人二:廖雪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二、上述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二)对张彦杰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综上,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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